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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頁:版面影像】 磅工一占。上岸半額。但生茶、桐油裝柴桶者,二占半。 一、各重輕貨及汕頭入口等貨,以四百外斤至五百外斤,每件訂磅工七尖。 一、監督人每日上午十時到關口辦事,至午後四時方准退回。 一、苦力人每日常川十名,如多舟多貨,臨時加添足用,以應接貨利便。 一、過磅重輕貨,應支工銀若干?預先立單,交付報關人轉呈行主。其工銀,訂每禮拜日,監督人親赴各行,向行長支領。如組合外列位寶號,應工銀現日繳交。 一、如遇多舟多貨,無苦力接貨者,聽貨主向監督相商,雇用添人。 一、如遇風雨不虞,苦力須速行炤顧。若無苦力炤顧,雖經過磅後,聽貨主自行再雇搬。其雇搬工銀多寡,應由磅工之內扣抵,或臨時再共商加貼工銀。 一、有過磅無過磅,僅搬上岸,炤公訂例支收,不得多支等情。倘貨件而無苦力夯搬者,不付工銀。 一、苦力人等,聽貨主指揮利便,不得刁難。 一、航輪舟重輕貨上岸,過磅放行之後,苦力炤例夯搬落水,交付駁船。如違者,將工銀扣抵。 一、各貨無列明在單內者,炤貨自由類推之,應多少工銀再商。 一、貨物須宜小心炤顧。如故意挑擲,被其損害者,訂炤該價格賠償。 【第 46 頁:版面影像】 以上計二十五條,公同簽定約束章程。如監督人或苦力者不循規約,違背無理者,常必會眾公革,決不寬宥。特約。 一、光緒二十九年所印磅工例金,自四月二十九日,以作廢紙無用之章。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舊曆丙午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南三郊組合事務所公訂 第十三請願書 禁用私錢以除民害而益地方議 且夫!制出錢而國賴以興,私錢來而民受其害。璧等訪聞:近日有奸商,由朴仔腳購買私錢六七百千,運來澎湖,要換銀票。竊惟:私錢之不利於地方,其害有四焉!此固官斯土者所宜留心稽查者也。澎湖不出糖米、布帛、杉木、磚瓦各等件,所需糖米、布帛、木瓦各件,皆賴臺灣、廈門運來。而臺灣、廈門之船隻,所有運載糖米、布帛、木瓦各件來澎湖販賣者,皆要龍銀、英銀、佛銀,不要私錢。其私錢之不利於商,其害一也。鄉村農圃所種蔬種,必挑到媽宮城市販賣,而城市之人號曰關口。百姓其買蔬菜,皆用私錢以與農夫,而農夫則將私錢向街路買物品。而商人見私錢多,而制錢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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