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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頁:版面影像】 一、地方公事,捐金濟用,由值籤者傳集各郊友齊到公所要議。按各號生理之大小均派炤股攤出點聲,以應公事。 一、公聘辦務稿師,為各郊公事主稿行文。 一、公僱大斫,為各郊收稅收緣,並公事執達。 一、各郊公款,歸爐主掌管。如遇過爐,公款移交新爐主收管。 一、輪值爐主,各號挨次值東一年。 一、值東應執公事,如佛生日宴會、鹿耳門普度、 仔普度及宴會、開港諸件,公費由三郊款內支銷。 第二之一郊規 竊謂:道不同不相為謀,理若公有誰不服。茲我布郊金義興,客歲孟冬議定布價,立定條規,誠為盡善盡美之舉。但布友眾多,人心不齊,時或陽奉陰違,私自削價奪客,致害大局。如是若不認真舉約,未免功虧一簣,以廢前章。爰是再集諸君相妥議:自今以後,不論何號,若傳請不到,及違規背約,明係藐視公章,棄大局於不顧,我郊值事者務須傳單公禁,永遠不與該號交易。倘異日彼若有與人鼠雀之爭等事,則我郊不干與其事矣。此係再同公議,至正無偏,並非一己之利,實關有益之舉。祈我同人率由舊 【第 18 頁:版面影像】 章,益敦厚誼,實為幸甚。 列附我郊諸號芳名,各祈蓋章於左: 值東長美號、玉興號、瑞勝號、永隆美、乾美號、裕振成號、崑記號、協榮號、震裕號、(以下十六號略之) 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八日公同立約 第二之二郊規 竊謂:營商貿易,共欲貨財之生殖;僉籌議約,同期益振之良謨。我布郊者,前章雖創,無奈,爾來景況遷變,奸策滋生,多為被欠所誤,以致血本無歸,不可勝數。今者,公訂新章,臚列於左,凡我同門,各須炤約,毋違厚望。則際履端肇慶,耶可展策,庶啟後祚綿祥,有關裨益也。為序。 一、公議:我郊設立一簽,書明諸號芳名,炤為轉流週復始。凡有本郊公務,以及時價增貶,值簽之人應傳請諸號齊到公所,妥舉傳定價目,一律通行,以昭公允。毋庸掛欠,免傷血本,是所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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