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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郊

【第 35 頁:版面影像】

一、凡有鄉村與吾儕交易,所最重者:米、麥、面粉參色。是乃大宗之數,豈可任意拖延無期,爰是議舉取貨之時,預先交一半,餘剩十日為限,至期必要清完。苟如買客不遵約章,會眾不與交易,違者議罰。

一、凡有買賣,價定言諾,振跌乃常,早晚市價不同,毋庸翻覆反價,不能較取多寡。然既在船,明看大辦出門,好醜不能退換。比乃生理舊例規模,宜認真莫宥。

一、凡有會外之人,不遵會章,動輒悖理,購定之後,如貨盛到市疲,雖許定挨延,不取足額之貨及定價再反候價,此風不可長。自今公議禁止,倘買客不遵,會眾不許交易。如我會內之人,以私廢公,密與往來交易,偵知罰金一十七元。

一、凡有船頭水客,由本埠置辦貨物往外港,不論何價貨,要價外加零二,即每百元加二元。各宜遵約,如違議罰。

一、凡有外船,由本港貿易,人地兩疏,凡有事之秋,毋論倚何人,總要鼎力會眾共為排解。本港之船,亦宜如是。

一、凡有會議之日,定於午後二點鐘,值當之人通傳一次,各自趨赴,無復加矣。倘有大關緊要,勿拘時間,切勿推東託西,畏縮不前。

一、凡會議一年一次,定以五月水仙王祝壽,逢便設筵同會,所費用炤份均分,以垂永遠,宜全始終。

【第 36 頁:版面影像】

一、凡有捐緣、充公、罰款等項,務宜輪交值當之人收存,以妨公用。如有應用之款,會議而行。倘有積蓄頗多之項,那時再議。

一、凡會內之人與人交易,不依規則,顧佔便宜,被人爭較,理果委曲,情莫寬宥,須按輕重懲罰。若執拗不遵,革出會外,使他議誚,為悖理者戒。

一、凡行配水客及船頭倚兌,雖主擇客,不可陰謀相奪,各憑信交收。如貨主分交一二號,當存厚道之心,毋得僭越相爭,致失會內面目,而為外埠所竊笑耳。

一、凡有諸號同倚一船之貨,偶遇市疲,為難發兌,可與船客酌商分價裁賣,不可私卸行仲,由街走兌,雖差微利,大失風氣。此層會禁,各遵斯約。

計開:逐年值當,週而復始。

安興一鬮鼎順二鬮長順三鬮裕記四鬮怡發五鬮

同成六鬮合發七鬮豐順八鬮振吉九鬮錦成十鬮

益成十一鬮源茂十二鬮順美十三鬮通發十四鬮源合十五鬮

豐德十六鬮合源十七鬮

第八之一竹筏運資決議書

竊謂:貿易之道,利在權衡;創立章程,貴乎一律。我臺南創設三郊,曆今二百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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