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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郊

【第 19 頁:版面影像】

一、公議:各埠號由今庚起,以及前賬未清還者,不得復付貨件。如係欠家有與債主議約,二比許諾,立單付證,方聽交關。此係顧全大局,切勿自誤。

一、公議:各埠號如有掛欠我郊賬項,未見設還,而彼備金別採,若被債主察出真情,不論該號何人親到,以及寄項若干,悉聽債主擋住。該接承之號,務必將銀信或單底賚出公覽,以存炳據。及該號有欠幾家之數,有出聲明者,須並就賬現出共觀,同堂阻擋,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關,違者罰金五十圓。倘承接之號若貪圖些利,私將單信改易匿混,再罰金六圓,均充本郊金義興祭費之款。

一、公議:凡有集議公事,值簽之處應備點心、煙、茶及工役等費若干,登明公賬,候設抵或捐分付償,俱無不可。

附列我郊諸號芳名,各祈蓋章於左:

值東長美號、玉興號、瑞勝號、永隆美、乾美號、泉裕振成、崑記號、協榮號、震裕號、(以下十七號略之)

祗因本郊所訂諸章,係謂被欠一節起見,致不得不重新議約,以絕僥吞。如有帶貨往售於埠頭,似此既欠家易於謀採,何患債主之定章。爰再集共議,由此後,我郊諸號不得帶貨到埠發售,並不得假手傭為四處走鬻,陽奉陰違;倘有此情弊者,炤前章加倍重罰。此係公同議約,各悅合應附批存據。三月六日再議,批炤。

【第 20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約

第三緣簿(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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