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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郊

【第 23 頁:版面影像】

王吉司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蔡馥馨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陳震明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三十年甲辰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吳振馨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

光緒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振尚儀收過黃泉春利息銀二十四元。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第四郊規

鹿港泉郊規約

同立合約。泉郊金長順爐下等號,為重新規約,以杜弊竇事。竊維立綱陳紀,政令所當先;革故鼎新,權宜為最要。粵稽我郊,開自乾隆之間,前哲創有爐主簽首之稱,章程森布,炳炳煌煌,盡善盡美。無如,國帑帶累,年年生息;郊費浩繁,日日應需。

【第 24 頁:版面影像】

雖鳩分取資乎貨石,而貨石還賴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諧。迨乎法積久而生玩,舊章不聞;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誰復?興言及此,良可嘆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議,以爐主統閤郊事務,以簽首掌各船鳩分,協力贊襄,同心共濟。願諸同人恪守良規,勿朝議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則郊運隆興可計日而待也。謹列條章,公諸同鑑,是為約。

一、值年爐主筶東△△號,歲凡一易。曆聖母誕辰之日,請我同人各宜踴躍到館,齊集筶定新任。如有藉口不前,先以情諭,繼以理勸。若復堅延推諉,是以一忤眾,則以違規稟卸,務祈自愛,勿傷和氣。新東既定,接篆速聽自擇,緩盡五月為期。如復挨延,移東易西,又非合議,公訂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歸新東辦理,無干舊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詞。此苦樂相承,一年一換,是老例所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師均當一年一換,前章已有明約,爐主不得擅留擅請,而諸朋亦不恃勢強薦。萬一弄權有傷和氣,如爐主要請何人,先問眾公議,妥擇品德兼優,聲望濟美,方可延請。倘才有餘而品不端,即仍行再為妥舉。爐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薦混請,致干公責,違則稟究不貸。

三、爐主統閤郊事宜,第恐費繁利純,入不供出,萬一有虧,小則爐主填用,多則結賬請議,就號先需。其需之項,俟鳩用盈餘,炤額領回,俾任者踴躍辦理,則郊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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