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91種:臺灣私法商事編 →第一章 商事總論→第二節 郊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節 郊

【第 47 頁:版面影像】

物品價格必要抬高。其私錢之不利於農,其害二也。海口漁人所捕有魚蝦,必挑來媽宮城市售賣。而城市之人,所有向漁人沽買魚蝦者,亦皆插用私錢。而漁人就此錢,轉向街路買什物,而什物之價格定然要高昂。其私錢之不利於漁,其害三也。日本佔領臺灣以來,或修官衙、或建宿舍、或築砲臺、營房、或造碼頭,各工俱興。而土木匠以及苦力民夫,每一工一人多少金?官長則給龍銀票、制錢與苦力頭,而苦力頭居多不廉之輩,將龍銀票提到街路,向奸商兌換私錢,散給工人。則苦力頭與奸商僅知有益於己,而不卹貪民之困苦。其私錢之不利於工,其害四也。有此四者之害,若不及早嚴禁,則一奸商射利於前,而眾奸商傚尤於後,其貽害伊於胡底矣!此私錢之弊宜絕,不可不早禁也。伏乞廳長大人察奪施行。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日

澎湖廳參事蔡汝璧、謝贊

.本文顯示:共  19  頁 .目前位置:第 19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