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海防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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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篇名
81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82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83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84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85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86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系商線可從長計議
87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88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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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90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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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92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93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94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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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96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97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98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99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100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