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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7 頁:版面影像】 ,世代久遠相承,業主不敢藉端自耕,亦不敢另給他人。倘佃人要回唐,聽其轉遞,業主不得阻擋生端。今欲有憑,合立給批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收起開闢辛勞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土朗 業戶余啟章 在場人大巴連 代筆人黃成業 中人張安觀 母大目斗 番婦蹈投 立招佃給批番業主買奕 (一三) 立給佃批雷朗等番業戶土目東義乃,緣漳和永三莊奉憲清丈,溢出田二百四十七甲零,遭例赴府憲呈請歸番。現蒙恩移廳憲議詳歸番在案。茲永豐莊溢額各佃,經同業戶 【第 548 頁:版面影像】 林成祖與乃等議約,永豐莊埔地原係磽瘠,且成祖同佃人開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納大租六石,內乃番等收園租三石,業戶林成祖收水租三石,永遠定例;倘業佃頂換,永無增減。茲佃楊切名下溢額田○甲八分八釐二毫八絲,每甲照三石完納,約早、晚二季車運至枋寮館各半完納,不得少欠。此田經憲疊丈,寸土無匿,日後不得藉端再丈。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永耕為照。 乾隆三十六年月日給。 番業戶。 (一四)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業主大頭朗,有承祖遺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坡仔頭,東至崩坡崙車路為界,西至陳家崙分水為界,南至坡頭乃乃車路為界,北至坑仔口車路為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將此草地一所,托中與李從炳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聽銀主前去用力築坡,開鑿成田,起蓋厝宅,居住耕種,不敢阻擋。每年言約租銀一兩正,日後業主不敢爭多,佃人亦不敢減少。此係二比甘愿,並無重張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保此業日後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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