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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7 頁:版面影像】 蕪,課租無所供納,願交還業主另招別佃。今有佃人林豐榮到館前來,向業主前來重給墾批青埔犁份二張,四至界址,東至尖山望樓邊大路為界,西至陳理厝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隨即交付佃人林豐榮自備工本耕作,栽種雜物等項,其每年供納課租,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運至公館交納。若給三年外,倘有拋荒另招別佃,榮不敢異言生端,須擇誠實之人方能承退。此係業佃相依,今欲有憑,立重給墾批青埔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批明:黃品卿原墾取回抹消,日後倘有執出,不堪照用,俱為故紙,批照。 再批明:佃人備出花紅銀二大元正,交業主收領,批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月日給。 代筆人張得貴 (二三) 公議再立給佃批字貓霧 社業主通事突牡丹,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址山腳福興莊後,先年經老通土出 佃人,開墾築成水田,共墾犁份,築造浮 埤圳灌 ,田園逐年供納大租無異。其田園永聽付佃人招耕 收租稅為利,或別創轉售下手,聽其自便, 【第 558 頁:版面影像】 業主不得阻擋等情。此係各家共享昇平之樂,因爽逆倡亂,各佃流離失所,埤圳無人照管,至被風雨流陷,田業拋荒,乏人耕作。恐其大租無資,又兼佃人血本無歸,故招回原佃。於乾隆五十五、六兩年,業佃相商,再用工本重修浮 ,加築埤圳,俱係佃人自理。約限三年以後,有水灌 是田者,每甲大租八石;水若不及是園者,每甲大租二石。即立佃批,付各佃執照開耕。至乾隆五十九年三年以後,田園丈分甲聲定著以此業佃增減完納。丹於乾隆六十年七月間,為短納等事控稟各佃,蒙理番分憲批准集訊各佃等粘約呈訴業佃控訴在案。有本社師魏川禮同莊甲江佛興不忍坐視其業佃久訟,公議勸處日後□□□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四石滿正,分二季均納。此係業佃甘愿,各具遵依呈繳,稟明理番分憲准息銷案。其業大租定例,後來無增加減少;此業任從佃人 耕收稅,抑或轉賣他耕供納大租,收價抵本,毋得阻擋異言生端之事。此係憑公勸斷,業佃二家甘愿,今欲有憑,新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第四份佃人林民官田業,該甲聲一甲七分五釐正,再照。 嘉慶元年九月日。 莊甲江佛興 代書人魏川禮 公議再給佃批業主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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