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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5 頁:版面影像】 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 洪德意 為中人 在場併 社主□□□ 知見番 同立 永耕契字水�堛懇f業主大宇 土目六仔滿 批明:於光緒二十七年十月間,內抽出園二坵,賣過陳壽德,又一坵賣陳竣,批照。 再批明:光緒二十八年間,抽出路東北園二所,賣過陳錄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車路北園二所,賣過新莊仔莊陳鉗掌管,照。 (二一)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戶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斗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與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 【第 556 頁:版面影像】 員正。至乾隆己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復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併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岳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為己業,抑或剪栽風水墳墓,大宇、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銀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為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愿,各無抑勒情弊,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併為中連雲山 南社業戶□□□ 立給墾字 北社業戶□□□ (二二) 立重給墾批青埔字霄�堬禶~主黃燕禮,有奉文開闢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桃澗保大湳莊。情因乾隆年間,佃人黃品卿懇向業戶給出大湳莊青埔犁份二張,品卿將埔地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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