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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5 頁:版面影像】 ,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出工本、器具前去掌管,開闢耕種成業,日後永為己業,本社業主華及眾番等不得異說。以本社大租議定五年完納,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加減。保此埔地係本社番承祖父遺下守丁隘埔,與別社番漢人等無涉,亦無重墾典掛他人番漢人等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本社業主華同眾番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潘興隆 阿進 在場番 萬恩 立給山批字蕭文華 (三○)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小圭籠業主包仔漣,有承父遺下石角坑內山林遺地一所,東至大崙反水併橫岸大石為界,西至大崙反水過小崙透海為界,南至中心崙小坑內大石頭為界,北至海:四至分明;年帶坑溝埤水灌溉。今因乾隆三十七年間,經業主馬眉給於佃人李祖榮自備工本,前去砍伐開墾成田納租,永為己業。當日收過墾底佛銀十二大員正 【第 566 頁:版面影像】 ,歷管至今。祗因嘉慶十年,洋匪擾害,墾批遺失,查其屬實,理合補給管業,以杜後患。今有原佃之子李寶林前來向給,結定租粟,三面言議寶林備出佛銀八員正,即日收足,議定遞年該配納口糧租粟七斗正,運至本莊社館兩平斗交納,取出完單執照。自今而後,永為定例,一給千休,永無取贖,終無找洗。此業係嗹承管物業,與他俱各無涉,並無交加不明,亦無重給他人;如有等情,係嗹裔及該社業主社番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原墾遺失,理宜再給。後日佃人欲回內地或別創,任其典賣,不敢阻擋生端滋事。各俱甘愿,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佛銀八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日。 兄榜禮 在場男進仔 應元 姪進興 三仔 社老婆 知見納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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