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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3 頁:版面影像】 老婆□□□ 吧那留 (一九)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戶老君孝之子潤福,同家社白番沙几里等,因福有承父遺管新興埔樹林地一所,東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溝,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為界。因前年給墾與妣王益不能用力開墾,今因社番乏工斬闢,口糧無資,招到黃蘊輝、葉潭官、葉便官、林腰官等前來闢墾,當日三面議定其工本伙食及開築坡圳灌溉水田,俱係佃人自理。言約四年以內,例應抽的大租,付佃人以為民壯雜費之資;四年以後,依擺接高例按甲納租,水田每甲納大租六石,埔園納租三石。其租粟務晒乾交納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園付與輝、潭等子孫永為己業,不得異言滋端。保此業係福承父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頭抵擋,無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即給墾批一樣四紙,各收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陳廷科 【第 554 頁:版面影像】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主□□□ 計開眾番名字: 沙幾里、阿眉、金生、咬龜難、擺接、打那萬。 (二○) 同立 永耕契字水�堛懋~戶大宇、土目六仔蒲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處,坐落土名砲仔林三層崎路北第三埒,東至車路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洪速園界,北至巫揣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儘問社內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洪降觀、陳來成等同出首承 永耕,三面言定時值園底銀十二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或出 他人抵租,永為己業。自此 永耕終休,不敢言及找貼之理。面約全年配納番主大租粟八斗四升,至八月間完納,不敢少欠。保此山園係大宇等同承祖之物業,與別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 他人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大宇等同合力抵擋明白,不干銀主之事。此是二比兩愿,各無迫勒反悔滋事,口恐無憑,同立 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契字內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併帶厝地基一所,址在新莊仔莊內,東至張家界,西至張家界,南至張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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