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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 583 頁:版面影像】

立給結定約字業主黃緒傑,緣莊佃楊太山之祖宗興與羅、何爐等,於乾隆四十八年間,合夥承給大坐莊埔地一處,四至界址載在舊墾內批明。其田埔作三股鬮分,首段係宗興鬮分,第二段何爐鬮分,第三段係楊用、楊做鬮分,第四段係宗鬮分,第五段係何爐鬮分,第六段係楊江鬮分,第七段係宗應份鬮分,第八段係楊江鬮分,第九段係何爐鬮分。各份連埔鬮定,各管各業,亦係自用工本開墾耕種供課,而日後年久,不能推諉。茲太山到館商議祖宗興合夥鬮分授遺下之瘠田埔難堪仍照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有爭多減少之嫌。今莊佃太山祖宗興鬮分定之額,有開成之田、未開成之埔,所種粟豆、雜仔,一盡議定總結大租榖一石一斗正,無論年冬豐歉,照結定著約字,遞年旱季風乾精燥淨榖,運至公館倉口交納,給出完單為憑,以繳供採社課。至結定之租,每年不得短少拖欠升合。倘日後開出有大溪圳水,要按甲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結定著約字交納。此係業田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定著約字,付執永遠為照,行。

批明:舊墾契字係在楊章收存,日後倘有生端滋事要用墾字,速即提出,不得推諉,所批是實,再照,行。

再批明:陂塘圳水愿作三股均分通流灌溉,不得私挖汴水,批實,再照,行。

業主。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立給結定約字。

【第 584 頁:版面影像】

(四七)

立給分墾批字人秀朗社番業戶潘光輝,有承祖父管下山地,坐落土名秀朗大溪青潭頂埤腳平林山場一所,東至林仁山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力耕作,時給付與漢人林葦官前去開墾耕種招佃,永為己業。即日同中收過山禮銀二大員正足訖;其山場埔地隨同中踏付與佃人掌管,栽種五穀、雜物等項。言議每年配貼納山租銀一錢正,取給完單為憑,永遠為物業。輝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輝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保此山場埔地輝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業佃人時言定其界址內山場,佃人各耕各管,不得藉界混爭。此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在場人羅水應

知見番永生

為中人羅來法

立給分墾字秀朗社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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