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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 563 頁:版面影像】

好埔為界,西至郭得埔為界,南至陳家祖墳後,並帶小湖盡水為界,北至謝家公陂面為界;給付與陳佛、陳兄弟前去開墾,自備牛隻、種子,竭力墾闢開成田業,遞年早季收成之日,聽業按臺例一九五抽的完納。其租粟務要經風搧淨,運至公館遵用租斗量納,不得推諉,亦不得短欠以及拋荒等情。當日議定親收批禮銀六大員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業照。

批明:即日親收批禮銀六大員足訖,再照。

業主。

嘉慶八年十月日給。

(二八)

立給山埔墾批龜崙社土目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有辛,承父遺下埔地一塊,土名坐落本社側畔,東至本山埔竹圍背橫崗為界,西至簡宅田為界,南至大路透落簡宅埔園竹圍為界,北至邱、謝合置埔園腳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此塊山埔旱瘠,辛無力墾種,又兼缺乏糧食,自愿給與莊鄰謝光裕承受,當日議定埔底價銀四十八大元正,交辛收足訖;即日將山埔給付承受人永遠管業,築屋居住,墾種竹木、果樹、地瓜、雜物,併結定遞年供納本社山租口糧銀二錢正。保此山埔委係辛承父遺產,並無番親寸

【第 564 頁:版面影像】

土干涉,亦無重複典當他人財物為礙;如有此情,俱係辛一力抵擋,不干承受人之事。一給斷根,日後辛及子孫不得異言,永不得言及增找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埔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槐

伙長小伊則

在場番親阿尾

為中番親阿仁

立給山埔墾批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

(二九)

立給墾批字霄�堛應q事業主蕭文華,同眾番等,緣本社承祖父遺下有守丁隘埔一段,坐落土名楊梅壢土牛邊,東至蕭家厝後大軟凹外崙頂分水,直透至土牛為界,北至鄭家埔毗連土牛溝為界,西、南至山腳為界;四至界址沿踏分明。祗以此處埔地旱瘠,又兼本社番乏力開闢耕種,不得已,合社番商議情愿出給與人。茲招得漢人佃鄭張氏承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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