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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 569 頁:版面影像】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契面銀五大員正,每員庫平七錢重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時明

為中人高榮生

在場知見社主□□□

大宇荖

立給墾契字番

百馬良

(三三)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土目等,今有小圭籠本社界內坐落土名橫山坪,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水頭坵為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又下段土地公崙埔地一所,東至坑溝界,西至謝、楊兩家崙透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石廟橫過為界,北至曾家崁頭透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原帶四處水源本坑圳水灌溉,又帶坡塘厝地在內。先年有詹國瑞向老土自給佃開墾不成,拋荒數載,誤口糧無資,公項屢欠無徵,例應歸番另招他佃人魏水兄弟等前來給批開墾,時議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以茲抵還公項。等自備工本前去起蓋居住,墾成田耕活,遞年應納大租口糧粟共一石三斗正,運至

【第 570 頁:版面影像】

本莊公館交納,合給完單存照,永為定例,業佃不得爭多減少。保此業係應元份內物業,與他番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倘若佃人欲移居別創,任憑佃人魏水等典退銀兩,以充工本資貨,番業主不得阻擋刁難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陳亦毫

蚋郎

在見老番

包仔連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

土目□□□

(三四)

立給墾地批霄�堛懋~主蕭聯裕,遺下墾有一小段,土名澗仔壢社仔莊。界址東至與陳家壆為界,西至與王、薛兩家為界,南至與陳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界分明。緣有佃人王陣前來懇給墾地批,當日議定陣備出墾地銀四大元正,現交與業主親收足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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