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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9 頁:版面影像】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甲頭本屐 知見中人李宇官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 (一五) 立給佃批霄�媟~主黃,今有佃人陳盞、邱頭、邱強芝、李君欽前來承墾,課地界內給出埔地一塊,東至邱東進埔尾牛湖堀邊,西至麻園莊人往中莊路,南至中溝自中莊路起算六個工牛為界;北至大驛路為界。自給墾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頭、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久抗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備。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付執為照。 批明:東界外中湖堀,倘日後有人築陂堵水,侵浸界內埔地,不得阻執。本界埔內 【第 550 頁:版面影像】 倘有墳墓,任從修築,不得阻執犁場,批照。 業主。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給。 (一六) 立給霄�堬囍�批黃,今佃人李瑞芳前來認墾,課地界內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共一十張犁份,東至黃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橫車路直透,南至土牛溝,北至溝為界。自給墾以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埔所種雜物,照莊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風淨交納,以供國課,不得拋荒。若給墾三年以後,不去耕種納租,愿從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後佃人欲回籍別創,退賣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為執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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