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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5 頁:版面影像】 (四八) 立給山林埔地番業主蕭東盛,有承祖遺下三洽水莊直坑尾山林埔地一處,出給於魏儒金出首承墾,當日三面同中面踏界址,東至崁嵋天水流落為界,西崁嵋天水流落為界,南至徐、魏二家田腳大路為界,北至坑尾崁嵋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係魏儒金掌管,永為己業,自備工本作坡開圳,開闢成田,歷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運至公所風乾搧淨,租斗交納,給出完單為照。即日批明:佃人回唐之日,任從佃人退還工本,亦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埔墾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二年月日。 業主。 知見男阿洪 為中人東生 代筆人黃元道 立墾批字□□□ (四九) 【第 586 頁:版面影像】 立給墾字大肚中社番業主阿綿九,有承高祖烏肉遺下報陞水�奡銆a納海塭餉地,前為洪水沖塌賠餉,茲幸浮復,蒙鹿港理番憲王、陳諭佃認墾納租,以資課餉等因。合將浮過地段,給出旱園一段五甲七分,東至陳、賴二家高園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付與佃人王穆官自備工本墾耕,永為己業。時議貼埔地銀二十一員,逐年旱季該納大租粟二十二石八斗正滿,約俟有水灌溉成田,按甲遵示納租,不許混填濕冇之粟。此係妥議,合立給墾認佃字各一紙,業佃填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字內埔地銀二十一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立給墾字。 (五○) 立補給墾字霄�堛懋~主蕭聯裕,緣有管轄山埔一所,坐落海山堡二甲九,土名貓葉山一所。茲因有佃人曾意,先年向得前業主手內給出墾字,年有供帶抽的大租;祗因此業荒旱之業,自思吊遠兩難,不得已,意到社相議,再向業主補給定納山租墾字,四址照原歷管無異。其界東至周家田崁毗連為界,西至大溪墘為界,南至金面崙為界,北至曾自己業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邀同到地面踏分明,交付意前去掌管,永為己業。當日議定每年至八月間,照莊例供納山租一角正,付業主支收,割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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