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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3 頁:版面影像】 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並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係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尺〔其戈尺一丈三尺一寸為一戈〕式 (九) 立給佃批三重埔莊業主瑪 ,就本莊批給旱園二張七分,年應科納大租課粟照就莊例抽的。東至大港,西至趙盛園、隆君孝港,南至余家園,北至陳浩園為界;批付陳請前去耕作納租,永遠為業。其大租務須晒乾車運到本社,或至港經風搧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聽業主招佃別耕,不敢阻擋。仍不許在莊窩匪聚賭犯律情弊;倘有不法,任業主合眾指實形跡,公逐出莊,原業另招頂耕,不得異言,各宜安守物業,合給批照。 【第 544 頁:版面影像】 業主。 批明:後來或開水灌築成田,照莊例按甲納租,批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批明:此墾內埔園,東至大港,西至舊竹圍腳,南至汪家園,又竹圍內南亦至汪家竹圍;北至陳誥園。於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榮、基等叔姪乏銀費用,經已折出此業,盡根賣與邵春燕、邵清甘官。茲陳宅墾內尚剩舊竹圍田園一段,其墾單尚留與榮、基等收存,日後邵家要用墾單,榮、基等當即遞出應付閱明取用,不得刁難,不敢妄批,所批是實,再照。 (一○) 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霄�堬禶~主黃燕禮,同股夥等,先年承買薛家大莊業大租四至界址,及正供錢糧社課各款,但載契約造冊內註明,歷管無異。其各莊田業俱各田頭築坡,堵水灌 ,田業未有大溪泉源圳水通流灌 。茲因霄�堣s下新興莊眾佃所有給墾開闢田業既盡,各墾內未曾餘埔築坡牧牛,只有山下莊崁而荒埔一所未有給墾與人,是業主該管之界,內原係赤爍之地,旱埔不能墾闢成田,僅可給眾佃以為築坡牧牛。眾佃吳永輝、吳永岐、徐時偉、張子敏、楊惠初、謝廷松、謝廷玉、何發伯、游榮順、李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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