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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9 頁:版面影像】 界址面踏分明,付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掌管。茲因佃戶前來面議,每年結定額租佛銀一大元正,係早季到館完納,割出完單執照;或有年豐不足,兩無加減。即將此埔園任佃人栽種風圍栖樹、雜物等項概行在內;倘有開出大陂圳水,宜按甲供納,不得異言。此係業佃兩愿,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結定額租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三月日。 給定額埔地大租字人霄�媟~主黃燕禮 (六一)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照管業事。案據該頭目稟稱:有山埔莊首堡東船底窩、外斬崎、打銃窩、窟斗窩、內斬崎、吊望凸、十八排、風車鈕、糞箕窩、鄉壯寮、窩口、片山仔、葸茅坪、月形角、濫坑南北等處,於光緒十二年招墾,今已成塾,呈請勘明丈量等情。業經委員何勘明丈量次等沙田一甲九分零一毫二絲,次等沙園八甲七分四釐二毫四絲,三等沙園一十六甲八分三釐六毫,荒埔二十五甲六分八釐一毫二絲,除示彙報詳請另給墾照升科外,合先由縣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即便遵照,將發到執照承領管業,依照甲數如限納糧,毋違,切切,此諭。 【第 600 頁:版面影像】 右照給番墾戶潘和泉、李永成准此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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