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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 595 頁:版面影像】

,築造房屋風圍雜果,永為己業。但所種茶每年各萬,三年已滿,配納大租銀一員五角正,送到公所款納,割單憑照;其餘所種埔禾、地瓜,二八抽的,業主得二,佃得八。保此業委係皋承祖父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皋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埔業墾契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皋實收字內墾契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給。

為中謝廷蘭

張榮光

知見人

古維才

業主蕭鳴皋

衛奎傳

在場見蕭瑞旺

廖安邦

瑞清

在場

瑞蘭

新巽

在場孫

朱傳貴

【第 596 頁:版面影像】

代筆男瑞搏

(五八)

立開墾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示成得,今因本堡孩兒安莊王富官托出潘大陞向主示成得為墾求,給出埔地一所,坐在孩兒安莊,東至王家,西至牛埔,南至牛埔,北至溝;四至界址踏明。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價銀四大員正,年該應納租銀二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栽種竹圍、樹木,以及起蓋厝屋居住,不得阻擋。自此向給千休,萬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找贖,不得滋生事端。保此地果係得自己物業,與別番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得等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為中併保見通事潘大陞

立墾字本社番示成得

代筆人併在場馬登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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