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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1 頁:版面影像】 五收成,送至公館風精乾淨租斗交納,不得抗欠及窠匪聚賭等情;若仍抗,三年外不墾種供課,隨聽另招,不得霸踞。日後或欲回籍別創,退舊售此業,須擇誠實承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亦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本佃四址之內,先年有別佃築埤處所,倘別佃欲加高壆岸修澗埤肚,聽從其便,該佃陳筆不得藉阻。又界內所有先築古墳,亦不得毀傷等情,合聲明,批照。 再批明:自今給後,所有該佃父陳理先年向給各批舊約,概行抹銷,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南面本界外另踏埔地一塊,東至本佃陳筆埔地中莊人往桃仔園街小路為界,西至邱家風水頭崙頂,與業主公埔毗連為界,南至土牛溝邊大車路,與黃品卿埔毗連為界;北至八隻厝莊人往尖山大路為界,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四年四月日給。 (二六) 同立佃批字搭樓社番業主王徑義、王雲龍,前年父在日,有埔地址在雙尾莊,被水沖崩,幸已浮復。嘉慶二年,有漢人鄭雙琳官托中前來認墾,約每甲埔底銀四大元,三 【第 562 頁:版面影像】 年內開荒無租,至第四年每甲納業主大租銀二元半。茲業佃公同丈得本佃墾園一段,東至曾家園,西至小路,南至陳緘官園;北至葉家園為界。計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元正,訂十月完楚,不得違約抗欠,如有抗欠,將園聽業主起耕別佃;抑佃租無欠,欲將園轉退他人頂業,務先達知業主,以便查察過佃收租,不得私相頂退。倘日後園被水沖沒,其大租隨園之存失。保此埔園係義等功兄弟兩人承父應分淨復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義等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同立批字一紙,給付存照。 即日收過本佃來埔底銀三元二角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又園一段,東至本佃令兄園,西至王家園,南至陳家園,北至王家園;四至分明為界;經丈六釐正。又契內園一所,經丈七分四釐。計共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員正,親立為照。 嘉慶五年十月日給。 (二七) 立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管下桃澗保課地界內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湳莊車路下,尚未墾成田業。茲有佃戶陳佛、陳 出首承給,經本業主到地踏明四至界址,東至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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