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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5 頁:版面影像】 能同莊眾等前來與業主商酌山下莊田業乏水灌 ,無坡地可築,亦無牛埔可牧,眾佃備出花紅銀二十四大員正,求業主墾給佃批霄�堣s下崁面荒埔四至界址,東至眾佃屋背崁頂路為界,西至社仔背窩透至後寮湖為界,南至官路闕,與業主埔毗連為界,北至往中壢路為界;四至界址踏明,隨即交付眾佃吳永輝等同前去掌管,築坡牧牛。況此埔真旱瘠之地,無論何人倘有向前業主給出墾批字約,不堪照用。其眾佃倘有栽種雜物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係業佃相依,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一紙,付與眾佃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業主實收到墾批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乾隆三十年正月日立給。 (一一) 立招墾字雷朗社番業戶君孝仔,有承祖遺下番口糧埔地一段,坐落大坪林溪中,土名溪中央中州樹林。埔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溪尾,南至大溪,北至溪仔;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眾番口糧無資,無力開墾,議招漢人張直篇前去自備工本伐木墾種,時收過犁頭單銀完足正。即日公同收訖,分給眾番口糧;其溪中州踏付張直篇掌管,永遠為業 【第 546 頁:版面影像】 。議定墾成三年外,所種雜物照例報業戶一九五抽的,或開有成園者,聽業戶丈量甲數,園每甲年納社租三石,以為分撥眾番口糧,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得拖欠;倘墾人如要別置,對戶過佃收租,餘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後來恐遭洪水漂流,大租榖存不敢取討。保此溪州埔地係孝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不敢重招墾 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孝自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李志榮 立招墾雷朗社番君孝 (一二) 立墾佃給批人北投社番業主買奕,有祖遺下鬮分水田一小坵,並帶水分灌溉。內園一坵,南至圳,北至大車路,東至火巴連園,西至朝用田;四至界限明白。因築守隘口,自己不能耕作,今招得漢人陳仕官前來頂耕,時收超開闢埔底辛勞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踏付佃人管耕,永遠為業,並付起蓋栽插,歷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永遠定例,付業主車運,不得增多減少。自給之後,永斷葛藤,佃人管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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