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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7 頁:版面影像】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一) 立補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先年承買南宵虎茅莊課地一所,坐落土名茄苳溪,其東至翁孟埔為界,西至李家田直透溪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管元興圳為界;四至分明。有佃人張綿向前業主薛啟龍給墾耕種,因乾隆五十一年地方擾亂,墾批失落無存,後其子張矍、張聰、張陸、張鍼、張請兄弟等前來到館懇求補給,即伊父原給四至界址,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農器,開闢成田,以供國課。倘三年不開墾,另招別佃,佃人不得異言。歷年耕種雜仔等項,依照例一九五抽的,限早季運至公館,風煽精淨交納,向給完單執照。倘日後開出有大坡圳水,應宜清丈,按甲供租,或日後欲退售回籍別創,須擇誠實後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第 538 頁:版面影像】 業主。 乾隆五年八月日給。 (二) 立合約業戶貓霧 社番投仔、愛箸轆、愛箸仔等,有草地一所,坐落莊北仔,東至溪,北至竹腳下,西至水圳,南至饒若浩田為界;四至分界。於雍正二年十月,給饒盛伯前去開墾水田,盛伯又退於蔡彌偉耕作。至雍正十二年,彌偉又退於張福運承買,經有土官、社主等丈過二回。至於乾隆五年十月,土官、社主同張福運又另清丈過田甲九甲七分實,每甲照莊例納租粟八石滿,共該租粟七十七石六斗滿,無青埔留存,永為定例。業佃二比甘愿,不得異言爭多取少,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各立合約一紙執照。 批明:租粟番自己到莊車運,再照。 乾隆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在見)□□□ 投仔 立合約業戶番愛箸轆 愛箸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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