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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頁:版面影像】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一二) 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坵,田甲一甲三分七釐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復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為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咸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姪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第 196 頁:版面影像】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掛掃乃系耕人之事。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乾隆十八年歲次(癸酉)正月日。 管事黃亨元 淑珍 姪 展傑 在場見(叔)廷現 中見人劉萬連 羅雲章 羅日輝 吳元來 林至彬 依口秉筆弟發奕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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