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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頁:版面影像】 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在場見人(母親)賴氏 天來 知見人(男) 萬發 (堂兄)汴 在場人(胞姪)天送 (堂姪)壽 【第 234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長男)在明 為中人李清玉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三八)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為界,西至車路巷為界,南至竹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為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姪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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