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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頁:版面影像】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 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自己埔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分明,願托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為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姪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關志英 為中人楊或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 【第 188 頁:版面影像】 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知見人□□□ 立給田批人□□□ (五)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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