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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頁:版面影像】 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釐,園七釐,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姪不就,托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為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為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系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李日昇 為中人汪綿叔 顏生叔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二五) 立退田埔契人楊昆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 【第 212 頁:版面影像】 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為業,有玉兄弟叔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兄)欽寅 在場 (弟)阿盛 在場(男)佛恩 為中人馮如山 代筆人李德隆 在見人黃上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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