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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頁:版面影像】 張安 立找洗盡根字人 張連 (三三)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為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掛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第 228 頁:版面影像】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見(胞伯)碧 為中人王賣 立轉典契人吳淋 代筆人陳文端 (三四)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為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為消沙潟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為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為照。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開明於左: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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