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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頁:版面影像】 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釐,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坵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巫翰 立退人巫日 (六) 立賣田契人水�堛尷L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坵,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釐,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 【第 190 頁:版面影像】 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乾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斗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東至葉斗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媟s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釐,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斗叔田頭;四至明白為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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