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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頁:版面影像】 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併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弟)時中 知見(母親)李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四六)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姪士埤等,先年 【第 244 頁:版面影像】 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斗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為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姪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姪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男)和塏 翁鐘達 為中人 周炎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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