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5 頁:版面影像】 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保此埔園系是東發承家父開墾之業,兄弟均分;如有不明等情,發父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一紙,帶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過契面銀五十大員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年)四月(梅月)日立。 知見人陳氏 為中人洪汝老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爐竹崙莊方東發 代書人方吉成 (五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斗六街莊高翔、榮章兄弟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宗,丘數不計,經丈六分,配海豐崙埤水灌溉。坐落土名海豐崙洋,東至水圳,西至鄭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林家田,東西四至界址各明白為界;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六石六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兄弟相商,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 【第 256 頁:版面影像】 與本街張政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著下時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子孫孫永不得言找,亦不得言洗。保此田系高翔、榮章兄弟等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高翔、榮章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三紙,白契一紙,典契二紙,洗字二紙,鬮書三紙,收銀字一紙,合共十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倪茂僧 代書人吳明倫 在場知見黃氏 莊高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莊榮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