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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典賣字

【第 221 頁:版面影像】

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第 222 頁:版面影像】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干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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