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47 頁:版面影像】 至界址分明。帶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圍內茅屋一座,果子、樹木、浮沈、曠地、竹木、魚池一概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向與林其中出首備出出退典田厝價佛銀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訖;其田厝、竹木等項一概盡起耕,交付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傳等一退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紙,帶上手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退典契字內銀二百大元足訖,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內納,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後,任從銀主向番主交關,立過新約,不干魏石傳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秉正 在場見人五房公記 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傳 (四九) 立賣盡根絕契人彰邑布嶼保埔姜崙莊張門鄭氏、孫文秀,有承祖父鬮份園一丘,坐 【第 248 頁:版面影像】 在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坤埕園,西至曾溪水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合園;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文秀與母媽相議,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與本族姪妹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番頭佛銀八十六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文秀隨時踏付與銀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稅,文秀媽孫不敢阻擋。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貼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並無交加來歷;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園業主陳一九五抽的。保此園系是文秀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燒,無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銀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媽)鄭氏 立賣盡根契絕字人張門 (孫)文秀 知見人(張文秀母親)林氏 代筆人張永定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