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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3 頁:版面影像】 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托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干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代筆姪上達 說合中人黃娘賜 江浦清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一九)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 【第 204 頁:版面影像】 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釐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姪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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