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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頁:版面影像】 哥,西至溝,東至厝地,四至分明為界。秀哥自備工力、農具等項,前去墾耕成田,跟同踏明現田八分,登帶大租六石四斗,逐年運到公館,當風扇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其田候通莊清丈,除八分以後伸出,田底甲聲再按莊例四六均分,業四佃得六,不敢異言阻執。仍在莊各安事業,不許竊匪聚賭、酗酒打架等情;如有等情,刻即鳴官究逐。倘若別圖生理,欲轉退他人,須向業主言明,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十七年二月日給。 (一五)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羅厝莊前有荒湳地一片,茲因不成片段,誠恐久荒累課,茲招到佃人黃定前來給墾開荒。業主經丈田七分,年帶納大租粟五石六斗正,其荒湳地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為界,西至湳岸為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為界,北至自己出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黃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為己業,業主亦不得另給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納,給出完單,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從業主起耕招佃,抵還國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第 70 頁:版面影像】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立給。墾字付佃人黃定 (一六) 立給墾單人業主蕭聯豐,有旱埔園二埒,坐落低水埔。上埒園東至崁,西至圳,南至辜宅,北至賴宅。下埒園東至賴宅,西至林宅,南至賴宅,北至林宅,四至俱各明白。今招陳宅認佃耕作,議約犁頭銀二十大員。銀即憑中收訖;園即自備牛犁、種子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四釐,每年應納業主租粟六石五斗,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六合,該佃戶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欠等情,應聽業戶召佃別耕。其園亦無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面劍銀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每年應納租粟六石五斗六升,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再照。 乾隆十九年正月日。 為中人黃猛視 立給墾單業主蕭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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