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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頁:版面影像】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份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份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每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分,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九) 立給批人業主郭山度前來認得埔地一所,土名東勢尾陡門頭,東至水溝,西至車路,南至埤,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度前去自備牛工、種子,實力耕作,任從蓋屋,其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挑運到倉交納,以便完課,倘日得圳水到田,另行請丈納租。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三十員,批照。 【第 80 頁:版面影像】 乾隆三十四年九月日給。 業主□□□ (三○)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有自置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浦厝,東至岸倒水為界,西至岸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岸倒水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有陳扶官託中向詹給出荒埔一處,自備工本開園,時三面議定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將荒埔付陳扶前去掌管,永為己業,每年應納業戶大租銀五錢正。此系仁義交關,日後子孫不敢言增言贖,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並無異言生端反悔滋事。給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三十八年月日。 為中人黃有乾 代筆人□□□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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