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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頁:版面影像】 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一十大員足,再照。 再批明:並配圳水通行灌溉,上流下接。其上年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繳運,再照。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業主吳□□ 知見人李思省 為中人張子仰 給墾字人業主吳□□ 代筆張子仰 (六九)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 【第 110 頁:版面影像】 為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議銀完足,再照。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業主張□□ (七○) 立給開墾字業主楊振海,有戶下塭地一處,座落塭仔寮莊東畔,東至林字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武鹿溝為界,北至沙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蔡浪前來給墾,即日收過給墾銀六大員,聽其開墾成田。先定五分配租四石,三年後按甲輸納大租,每甲照例八石;若有拖欠,聽業主起耕召佃,不敢異言生端等情。保此塭地系楊振海戶主物業,與別無干,亦無重給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茲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蔡浪此塭地三年開墾成田,聽業主明丈,若有出額,應照甲聲之聲貼納大租不得扼抑,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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