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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頁:版面影像】 種,永為斗之己業。二比業佃面議,每年早季納大租粟三斗五升,議定折價銀五毫。誠恐他人藉端,恐口無憑,合出招墾字一紙,給付佃人執掌為照。 批明:收過墾單字內銀六大員,照。 嘉慶元年三月日。 立招墾字人業主張恩明 (四五)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鐘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 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員;其田聽陳 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恩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召佃別耕, 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 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 【第 92 頁:版面影像】 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 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管事吳松英 (四六) 立給墾批大溪墘業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東至埤尾龔溝堀為界,西至郭家毗連為界,南至羅家厝後車路為界,北至嶺頂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羅法建前來開墾,給付與建自備工本,前去開埤築圳,墾闢成田,逐年所有栽種五穀雜子,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車運到本館交納,給付完單執照,不得濕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穀雜子,未經抽的,不得盜運私糶,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驅逐外境,另招別佃。倘草地有上手來歷不明交加等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關佃人之事。立事之後,該佃人隨到彼處,趕緊墾成征租,不得延搪未墾;若佃人墾成田園,將來佃人抑欲別創,退業下手,務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館認佃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開場聚賭,窩藏匪類各等情。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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