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7 頁:版面影像】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業主吳□□ (六六)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美春,今有崙仔莊後車路邊荒埔一小坵,東至崙仔後直圳岸為界,西至菜園頭岸為界,南至菜園岸邊圳溝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又塚埔角一小尖角坵,經已開築成田,其田東至水溝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菜園邊水溝為界,北至塚為界。四至界址,二處各踏明白,付佃人掌管,後日子孫不得增添找洗。年配納大租榖二斗,照例完納,不得少欠,亦不得窩藏匪類。議約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正;此荒埔並小尖角田一坵,聽佃人蕭令前去開墾成田,報丈納租,永為己業,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再照。 再批明:其大租粟自道光元年納至三年止,再照。 道光三年十二月日給。 業主□□□ (六七) 立出墾字人業主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蕃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立願、陳是由同前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成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挑到公館倉口處內,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陳魁 管事 陳正珍 (六八) 立招墾耕字人武西堡水漆林業主吳,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一甲四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內一段田,東、西、南、北各本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三面議定時值墾成銀三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踏明界址,付與陳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每甲田年應配納本業主大租粟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其車工圳費,悉依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之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