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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頁:版面影像】 言滋事。此系兩願,恐口無憑,立招墾字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月日。 立招墾字業戶□□□ (二三) 立墾批人大加蚋莊業主林成祖,有佃人周向觀承買田一十三甲八分四釐五毫二絲,埤水佃人自築灌溉,每甲納粟四石,年共載租粟五十五石三斗八升,報清丈三次,並無出溢額給丁,惟匣口圳溝埔地一所無力墾耕。茲因公項乏費,將埔地一所有六甲,託中引就與佃人周向邊賣出番劍銀四十八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一所,付佃人向前去用力開築為業。此地水無定額,田園雖有的租,業主願貼佃人工力,以資國課,諸事業主一力抵擋,不乾佃人之事,日後不得再徵收租稅。此系業佃相安,共保豐慶,二比甘願,立墾批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墾批。 代筆人廖國慈 知見人嘉葆光 【第 76 頁:版面影像】 (二四)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媯左嶽H地一所,坐落土名阿阿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榖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文招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業主張給。 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車路上,茲佃人曾大舉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墾耕,犁分一張,遞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雜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稅風淨,一半運至本家倉口入倉交收,一半運至竹城內完納公項,將來開成水田,按照每年納租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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