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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頁:版面影像】 。在莊務須恪守莊規,不許聚賭、容匪、打架、宰牛等項;如有違犯,立即呈官究逐出莊,不得藉端生事。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德頤莊業主□□□ (六)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 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斗租;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榖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車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為執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第 64 頁:版面影像】 立招佃批業主□□□ (七) 給佃批業主楊興祖,有明買大肚四社草地,經報科給墾。今有林任兄前來 犁份四甲前去墾耕,約首年納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第三年納租粟八石滿斗,永為定例,運到大肚渡頭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濫冇。其開築圳水並歷年收補工資,照莊例均出。倘欲將田變賣,必報明業主管事,不得私相授受匪人,在莊騷擾,合給佃批一紙付照。 其犁份銀已收訖,再照。 乾隆二年正月日給。 佃批業主楊興祖(即三祐) (八) 立墾單字人業主蕭因,所轄草地內有荒山一所,址在開元後山,土名界址寮,東至灣坑岑下,西至簡家田,南至坑崁下,北至簡家田,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茲有崎頭莊佃人林降,欲自備工本開墾耕築,前來給單;爰是踏明界址,交與佃人林降任從墾築。山田耕成之後,逐年配納大租二斗,永為降之己業,日後該業主子孫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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