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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頁:版面影像】 租榖四石,不得拖欠越界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八) 立給墾字業主楊,因佃人楊文若乏業耕作,向本館給出荒埔一所,土名坐在鳳凰厝山寮莊後,東至鳳凰厝山邊路,西至水溝,南至山寮後園山崙腳,北至水圳,四至明白,付文若自用工本,前去開墾為業。俟開墾三年後,聽本館丈明甲聲,按照等則配納大租;其荒埔聽文若照界開墾掌管,永為己業,無得阻擋。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嘉慶一十五年八月日給。 業主楊□□ (五九) 立給丈單字人鹿港厝莊業主施種德,有餘埔一小片,址在李厝莊後,東至大圳,北至大圳,西至消溝,南至後湖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佃人黃顏丑向業主丈明水田二分半,歷年配納大租榖二石正,車載照例自備好榖乾淨,到館完納,不許拖延升斗,亦不許混開佔墾滋事生端。恐口無憑,給丈單一紙,付執為照。 【第 102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五年三月日給。 業主施□□ (六○) 立給墾字業主楊必榮、楊名榜、楊振洪等,有承管抵六莊溝尾曠坡一所,被水沖斷,東、西、南、北俱至塭溝為界。另周圍塭溝一帶,東北至番仔溝尾出水透溝為界,西南至黃丞觀田為界。茲本業主以坡塭久經荒蕪,公同相議,招得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田塭為己業。其田限墾三年成田,請本業主丈明甲聲,酌納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納稅銀,以為開築工本之資,次年按照出息納稅。所有應納大租以及塭稅,本業主公議,按作四股均分,楊名榜得二股,張必榮得一股,楊振洪得一股,即日會踏界址,付與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前去開築,收租完課,永遠為業。今欲有憑,合同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有如積欠租稅銀,不得藉詞永遠為業,應聽本業主自管招佃;如無帶欠大租稅銀,仍付楊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十一月日給。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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