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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頁:版面影像】 鑿水圳,招佃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三面言定三年之後,開墾成田,定例每甲並年配大租粟四石正,經明丈五分零一毫四絲正,年配納墾首大租粟二石零六合正,年清年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大租者,聽墾首招佃收抵,不得阻擋。其田因佃戶自鑿水圳,工本浩大,日後價值千金,郎、正等永不得加增租粟,亦不敢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招佃墾字紙一紙,付與永遠收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墾字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地不拘園頭園心,欲要開鑿,無分公私水圳,通流灌溉,不得阻擋刁難滋事,批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上字第四號。 代筆人李永成 同立給招佃墾字人張居郎 潘奈正 (七四) 立招墾永耕字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承父遺下石埧一所,土名石角東門外河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背,東至圳崁為界,西至溪唇,南至礜外河唇為界,北至吳應標田為界,四至界址踏付分明。原帶坡圳水灌溉足蔭,情因工力浩大,不欲自墾,前來招得佃人劉連魁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備出石埧埔底銀六大元正,即交親收明訖;其埔地界即付連魁前去自備伙食、工本、農器,墾築成田,三年以後,遞供納大租榖三碩正,按早晚二季均納,豐凶兩無加減,亦不得濕冇抵塞。其隘番口糧系墾首自理,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另創別業,轉退他人,務須聲明墾首認佃。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順昌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北至仕直田為界,批照。 批明:咸豐三年十月十二日,劉徐氏同夫弟連芹,將西畔之水田自願托中出賣於族弟婦劉管氏前去永遠管業,日後任從分墾各管,各不得侵界,聲明,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五月日。 代筆人劉海輝 立招墾永耕字人□□□ (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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