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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頁:版面影像】 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六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志賢 鳳翔館業主張給 (四二)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朱洪鐘,有承管大 榔莊佃人周伯文承買李告老、李笑老水田四甲四分正,坐落大 榔莊後,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今因田墘西邊界內有荒埔一所,於乾隆六十年明丈過旱田一甲一分二釐五毫正,付與佃人周伯文自己開墾,其工資雜費佃人支理。至嘉慶元年起租,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並車工完明,不敢生端異言。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六十年十月日給。 業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業主蕭明亮之孫蕭萬春,鬮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積欠大 【第 90 頁:版面影像】 租十餘年,計算租粟八十餘石,於乾隆三十五年間情願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來,又被洪水沖塌崩壞,無人開闢,招得蕭玖自備牛人種籽,竭力開墾,願出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開荒,免其納租,三年以後,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逐年該納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從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業原是退佃之業,如是後來朱玉將舊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歸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業主願將田頭銀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異言。此系業佃兩願,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以憑,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並代書人□□□ 業主□□□ 立永耕字人□□□ (四四) 立招墾單字人業主張恩明,有承祖業拺東堡土庫莊等溪邊有小埔仔一處五釐,西至李家田為界,東、南、北至溪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佃人李斗哥自備工本前去開田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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