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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9 頁:版面影像】 一、應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還上年包辦之人收作原本,現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戶房契銷冊 銀一十六元。 一、竹縣牛兔 銀二元。 一、糧差辛工銀一十五元。 一、鹿廳、竹縣對社差費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竹縣完繳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仿照議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陳宗藩呈抄送閱 雷朗社造送:光緒十四年份,征收口糧租榖,除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式,謹將某社應收通土口糧租榖,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呈送察 【第 440 頁:版面影像】 核。 計開: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 又單尾銀四元。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共收銀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計共實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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