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63 頁:版面影像】 中見人劉光葵 代書人劉永英 (三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今因岸社通事阿打歪希,同土目由巴仕、由民容、茅歪、瓦旦等,復招春復 土牛側埔地一塊,東至埔尾,西至土牛側旱溝為界,南至山崁;北至溪墘為界。當日議定四址內大租,癸巳年起,乙未年止,每年共納租粟六十石滿正,三年後每年另加租粟四十石,湊成一百石,作二十股均分,四址草地亦作二十股均分。今黃旋之子黃閻拈得西十八一份,橫十丈中第九一份,橫十五丈東尾第三份,東□半份,橫六丈,俱系魯班尺式,以此分定,不得侵越連界者;寸地如有浸越,將田牽還被侵之人。期開此埔租粟,癸巳年起,各字內納社租粟三石滿正;乙未年止,各字內納社租粟五石滿正,俱要年年完納。其田園永付耕作,春不敢轉 他人;如租不完而累 主者,任 主同通事招別耕作,不敢霸耕踞住。亦不得深入內山抽藤吊鹿,交換生熟番眾,窩匪聚賭,演花鼓皮猴,採茶鬥毆,列械霸止圳路,侵佔居地,以強欺弱,假是生非;如有等情,任莊眾 主逐出外莊,將田追入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公分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第 364 頁:版面影像】 批明:如退下手,當通聞莊眾,不得私退,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三月日。 黃烈 在見人 黃賽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 (三四) 立佃批字阿里史社通事阿斗,有承祖遺下埔一處,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後,東至食水坑,西至大宇大茅園,南至軍功寧莊,北至阿斗歪四老園;四址明白為界。今因乏力墾種,願將此園托中就與佃人林時兄出首認佃,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墾底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埔隨即同中踏付與銀主前去墾耕掌管,栽種竹圍、果子,遞年照例貼納大租粟五斗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園委系斗承祖遺下物業,與社番人等無涉,並無上手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不明等情。一經批給,千載為業,日後子孫番親人等俱不得言取言贖反悔情弊;如有此情,系斗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系佃人亦不得越佔外界,窩藏外匪,紊亂莊規各情弊。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