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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頁:版面影像】 一、除番頭目陳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冊共開支榖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榖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糧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內埔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費榖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三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陳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第 442 頁:版面影像】 實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免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陳宗藩經理社中各項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係應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光緒十四年月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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