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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5 頁:版面影像】 銀二十兩正,隨即將埔地踏明界址,盡付劉運貴官前去開墾成田耕作,永遠為業,不敢阻擋。歷年該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保此草地系甘本社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為礙,甘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契字內佛頭銀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彭四美觀 代筆人張阿正 大宇 立給墾草地契字水�堛懇f土目甘馬轄 (一七) 立招佃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土目明積、茅格、媽六等,今有合社承祖遺下粟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右片水,外往舊社車路下犁份三甲正,另帶屋地三分正,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往舊社車路為界;四址分明。因番人不諳栽種,招得漢人羅永連兄弟前來復開成園,即日埔底銀親收明訖。當日言定首年每甲納粟一石,次年納 【第 346 頁:版面影像】 粟二石,三年每甲納粟三石正,永遠定例;出租粟收成之日,在莊交納,系番人自來車運。其埔即付佃人遞年栽種,永遠為業;倘欲回唐別創,任佃頂退,業主再無異言。或日後有水到埔成田,照依舊例水田完納,佃人亦不得異言。如有官府上落,與佃人無派。此埔明系史社祖業熟埔,別社無干;若有本社、異社,以及漢人並番藉端爭阻,俱系且同土目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二家甘願,兩無勉強,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執照。 批:永連份下原住屋地、菜園保付連管篙八丈二,康錢十四文為一尺,十四尺為一篙。 乾隆十五年四月日。 依口代筆蕭敬 茅格 明積 土目 媽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該且 佃批內永祥份下,抽出埔園一甲五分,賣干黃紹龍出首承買,帶隘口租粟四石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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