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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9 頁:版面影像】 車運至社倉,租斗量納,不得少欠。如佃人要別創退賣頂耕,務須向社對佃過名,不得私相接受。如要開築坡圳,議定工資銀兩四六均出,業出四,佃人出六。至於分灌小圳,系佃人之事。其坡圳田後或有崩壞,亦系四六均出。其佃人務要安分守法,不得窩容匪類;如有窩匪及拋荒拖租累課情事,即將田取回另招別佃承耕。此系兩願,各無異言,立給佃批付照。 批明:應納大租自乾隆五十二年,每甲納一石;五十三年,每甲一石;五十四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為定例,立批。再批明:此系佃批內犁份,共二甲五分,立批。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日立給佃批。 批明:道光二十九年,當眾鬮分與衡山公子孫六段二分五釐,執墾管業,批照。 (四七) 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正通事阿邑里,有山場一所,址在石 崎腳寮,東至社寮,西至礅墘,南至礅頂,北至溪墘;四至明白為界。茲有佃人劉攀前來給墾為業,年一九抽得,貼納本社番外,其業永付劉攀執掌管業,一墾無二。誠恐將來混耕侵越,合立墾單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日。 【第 380 頁:版面影像】 代書鄭秉衷 在見社丁陳邦 (四八)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土目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內土名小圭籠橫山頂,東至老梅溪為界,西至崁唇為界,南至蔡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墾耕,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備出墾底銀六員正,付土目收訖。帶大、小坑四處水源,任從灌溉充足,開成田園,照莊例抽的。口糧大租完納,不得少欠;如若積欠口糧,將業底變賣,抵還租額,佃人不得異言。亦不得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若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此系業佃兩相甘願,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員正足訖,照。 代筆人潘裕琴 老卯抵 知見人 老婆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日立給墾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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