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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1 頁:版面影像】 立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頭三甲、番差元、老番眉倫等,有承祖遺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烏瓦窖後北邊溪洲一帶埔地,東至林財 ,西至陳茂生園,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為界;四址分明。既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合社酌議將此四址以內沙埔,出招得蔣仲明等前來認佃,照八股鬮分耕種為業。先後陸續三次,每一股園共收入犁頭埔底銀四十大員零七毫半,合共實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銀淨水劍三百二十六大員足訖。時因埔底濕,未有戈丈,兼開荒未齊,故業佃公議,每年照八股,共勻納本社租斗冬粟一十五石二斗。茲幸近年以來洪流稍平,四址園地開盡,頗有耕種,爰是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官等當業佃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為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納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系八股勻納,每一股園年應納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連累,永為成規。自後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此屬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付信照佃批八張,各執一紙,攸久為照。 即日批明:年間倘遇有洪流不測,有種無收,即將其該分現年應納租粟蠲免,俟次年可耕之日,仍照批規供納。如或淹沒多寡,而佃人亦不得藉端減少升合,立批為照。 即日批明:八股內應得兩股,每年應納社租八石正,立批,照。 【第 372 頁:版面影像】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日。 代書人張榮甲頭 土目武敦 番差□□□ 社番眉倫 立給佃批通事□□□ (四○) 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遺下林埔地一所,坐貫土名新莊仔埤尾前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後山埤崙背為界,南至大崙頭分水為界,北至水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陳伯官向給山地開墾,永佃耕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年載番租銀一錢三分,時言議山價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與陳伯官身用力開墾耕作,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山系是力承祖父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別給開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伯等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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